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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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3-07-08 12:27 实验中心 

 

 

 

 

 

 

豫工院财〔2008100

 

 

关于印发《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

 

 

 

〇〇八年九月十   

 

 

                    

 

 

 


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学院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院各类资产的数据库,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资产登记、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院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基建处、科研处、监察处、图书馆、后勤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既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四)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院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院作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对使用学院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院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招标采购工作;

(九)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参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工作,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益;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财务处、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基建处、科研处、图书馆、后勤总公司等作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报废、报损工作及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五)定期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帐、坏帐。

(二)设备处:负责直接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如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量具及器皿、网络通讯、行政办公和交通运输设备以及相关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产业处:负责家具、被服装具、房屋及建筑物、土地、锅炉、炊事设备、植物、安全消防设备、通用机械等实物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产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属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院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四)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含系图书期刊资料)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六)院长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其中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七)后勤总公司:负责租赁、托管和划转后所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向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的报批程序:

(一)每年8月份,学院各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资产拟购计划,并提出学院下一年度资产拟购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研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院将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的下一年度资产拟购计划,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能列入年度预算;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购置。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按照学院招投标有关规定及购置程序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和财务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定期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在获得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材料、耐用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档案,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第十七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院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因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而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据教财 [2008]346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必须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及时按项目汇总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审批;

(三)学院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超过教育厅审批标准的需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教育厅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是学院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十五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院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院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调解或报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近期财务报告;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院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院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任何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筑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院办企业、后勤总公司应按期(季、年)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报表,以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学院经营性资产存量的变动情况。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工作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处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制度。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账与价值账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之间的账账、账卡和账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年报工作,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验汇总报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将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报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院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四十三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并作为年终考核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国有资产   规章制度                                         

  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55393办公室                      2008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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